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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化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土地出让期以“就高不就低”为原则,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2、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全县土地最低基准地价提供土地;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分期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使用土地100亩以下(含100亩)的,由我县认定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使用100亩以上的由市建设用地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3、投资兴办教育事业的,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由县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投资兴办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征收土地出让金的50%由县政府奖励给企业。

二、税收和财政扶持政策

1、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新办一般性生产企业的,投资额在--5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奖励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投资额在--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奖励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后5年奖励25%;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奖励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5年奖励50%。

2、投资新办国家鼓励类企业且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自盈利之日起,前5年奖励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5年奖励50%,同时根据企业对地方政府的贡献大小,每年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

3、投资从事林业生产的,可在一定期限内按上缴增值税、所得税的数额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资金。

4、在我县兴建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各类专业批发市场,自开业营运之日起,前5年奖励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5年奖励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5、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奖励企业上缴的销售不动产税、所得税等税收的95%(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扣除5%的税务部门征管手续费)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配套建设。

6、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企业高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正当所得,个人所得税10年内实行先征后返。

三、收费政策

1、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县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收取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2、投资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工本费以及代国家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收取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3、新建工业项目、专业市场、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费等,其中征收的建筑劳保调节基金地方留成部分返还企业,用于缴纳工人的社会保险费用。

四、引资奖励政策

(1)引进项目投资并形成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且对我县经济起到一定拉动作用的,按投资实际到位额5‰的标准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人民币。

(2)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按投资实际到位额的6‰标准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人民币。

(3)引进国内外技术、知名品牌等非资金形式的生产要素,从该生产要素使用后产生的年利润中按1%的比例提成予以一次性奖励。

五、其它政策

1、入园企业,县政府统一负责企业的“四通一平”,非入园企业根据投资规模参照入园企业执行。

2、放宽注册资金限制条件,允许新设立的企业注册实行分期注册、分期到位。

3、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或符合国家产业目录鼓励类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采取“政策随着项目走”的方式,实行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4、对新办企业我县可采取资金补贴办法协助对职工进行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介绍化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土地出让期以“就高不就低”为原则,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2、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全县土地最低基准地价提供土地;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分期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使用土地100亩以下(含100亩)的,由我县认定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使用100亩以上的由市建设用地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3、投资兴办教育事业的,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由县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投资兴办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征收土地出让金的50%由县政府奖励给企业。

二、税收和财政扶持政策

1、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新办一般性生产企业的,投资额在--5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奖励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投资额在--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奖励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后5年奖励25%;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奖励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5年奖励50%。

2、投资新办国家鼓励类企业且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自盈利之日起,前5年奖励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5年奖励50%,同时根据企业对地方政府的贡献大小,每年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

3、投资从事林业生产的,可在一定期限内按上缴增值税、所得税的数额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资金。

4、在我县兴建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各类专业批发市场,自开业营运之日起,前5年奖励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5年奖励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5、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奖励企业上缴的销售不动产税、所得税等税收的95%(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扣除5%的税务部门征管手续费)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配套建设。

6、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企业高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正当所得,个人所得税10年内实行先征后返。

三、收费政策

1、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县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收取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2、投资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工本费以及代国家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收取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3、新建工业项目、专业市场、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费等,其中征收的建筑劳保调节基金地方留成部分返还企业,用于缴纳工人的社会保险费用。

四、引资奖励政策

(1)引进项目投资并形成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且对我县经济起到一定拉动作用的,按投资实际到位额5‰的标准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人民币。

(2)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按投资实际到位额的6‰标准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人民币。

(3)引进国内外技术、知名品牌等非资金形式的生产要素,从该生产要素使用后产生的年利润中按1%的比例提成予以一次性奖励。

五、其它政策

1、入园企业,县政府统一负责企业的“四通一平”,非入园企业根据投资规模参照入园企业执行。

2、放宽注册资金限制条件,允许新设立的企业注册实行分期注册、分期到位。

3、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或符合国家产业目录鼓励类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采取“政策随着项目走”的方式,实行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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