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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为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鼓励和吸引外来客商到集宁投资兴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1条在我区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工业、商贸和物流业新建、技改、扩建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城区危旧平房改造项目。

第2条项目建设达到协议投资规模和预期效益,其中工业、商贸和物流业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各类投资建设项目能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和带动作用。

第3条项目投资主体不限地区。

第二章投资条件

第4条项目投资建设方须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拥有项目建设的投资、融资实力,能够保证项目达到建设规模并投产达效或运营。

第5条投资建设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宁区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能够保持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第6条项目投资建设方须在集宁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参加当地社会统筹。

第7条项目投资建设方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资质部门编制的

该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必要的图文资料。

第三章土地政策

第8条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须有明确的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和发展目标。项目供地面积须按照上级规定的投资强度和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确定。

第9条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采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工业、商贸和物流业、危旧平房改造住宅用地出让时限分别为50年、40年、70年。

第10条投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且入驻工业园区的,土地出让金由投

资建设方按最低土地出让价的60%缴纳,在扣除土地报批和征用地成本后,其余部分由区财政以政府投资奖励拨付建设方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投资物流业项目建设用地且入驻物流园区的,土地出让金由投资建设方按土地评估价缴纳。投资大型商场、专业市场、四星级以上酒店等商贸服务业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由投资建设方按基准地价缴纳。上述项目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土地报批和征用地成本后,其余部分由区财政奖励投资建设方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投资危旧平房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6%挂牌,由投资建设方按竞价额缴纳。其中在桥西区域投资建设危旧平房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缴纳后,由区财政按基准地价的6%奖励投资建设方,用于危旧平房改造小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

第11条项目投资建设方缴清土地出让金后,由集宁区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12条投资项目建设的用地,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进度计划开工

建设,未能按约定时间开工和实施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超过国家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期限的,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13条项目投资建设方不得擅自改变所取得的项目建设用地的性质和转让该项目建设用地。如确需改变,须报经区政府批准,并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如数收缴原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优惠的土地出让金以及改变项目建设用地性质所发生的土地出让金差价。

第四章税收政策

第14条投资建设工业、商贸和物流业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运营之日起,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集宁区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后两年50%计算,由区财政奖励企业同等数额的资金,用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第15条投资建设对当地产业发展带动力强的工业、商贸和物流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的65%和土地使用税第一年的100%、第二年的50%、第三年的30%,由区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技术改造。

第16条新建大型连锁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新办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新办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达到协议投资规模并能产生效益,可报经自治区发改委、税务局批准,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半征收三年。

第17条投资建设危旧平房改造项目,其营业税按房屋销售额的5%征缴,对回迁房同等面积建设部分按成本价计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集宁区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税务部门征缴费用后的其余金额,由区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危旧平房改造项目小区内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危旧房改造项目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的,建安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开发企业。

第五章收费政策

第18条投资建设工业、商贸和物流业、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桥西区域的危旧平房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投资建设其它区域危旧平房改造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按10元/平方米收取。

第19条投资建设工业、商贸和物流业项目,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投资建设危旧平房改造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且不具备建设地下人防设施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10元/平方米收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按规定建设地下人防设施。

第20条投资建设工业、商贸和物流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免收建筑土(垃圾)处置费;投资建设危旧平房改造项目,建筑土(垃圾)处置费桥西区域按2元/立方米收取,其它区域按5元/立方米收取。

第21条投资建设工业、商贸和物流业、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桥西区域危旧平房改造项目的,集中供暖入网费按成本收取;其它区域的危旧平房改造项目集中供暖入网费按50元/平方米收取。

第22条投资建设工业、商贸和物流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服务性收费均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23条投资建设工业、商贸和物流业项目且入驻园区的,由区政府配套项目区外围的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五通一平”。

第六章奖励政策

第24条凡引进工业、商贸和物流业、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后(国家政策性投资除外),对项目直接引进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当年预算中安排。奖励标准如下:依据招商落地项目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金额,工业项目按其1%,商贸和物流业、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其1.5%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25条各类引进项目的资金奖励,需经相关中介机构提供验资报告,工业、商务、城建、审计、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奖励。

第七章投资服务

第26条对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由集宁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一厅式”办公受理,“一条龙”服务办结,规范行为,减少环节,强化监督,提高效率。

第27条对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区级领导联系、部门跟踪管理、专人专项服务的工作机制。每个重点项目明确一名区级领导、一套服务班子,协调关系,跟踪进度,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工业项目,区工经委为总牵头单位;商贸和物流业项目,区商务局为总牵头单位;危旧平房改造项目,区建设局为总牵头单位。项目总牵头单位负责帮助项目投资建设方办理公司登记注册、立项审批、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实行全程一站式陪办、代办服务,并负责组织对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验收以及政策兑现。

第28条对区属重点企业的主管人员,由区政府颁发《重点企业绿色通行证》,有关单位要为他们提供车辆通行、出入公共场所、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便利。第29条依法保障项目投资建设方的合法权益。对工业和商贸物流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部门到园区或重点企业检查收费的,需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擅自进入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企业的一般违规行为只纠错、不罚款。

第30条营造良好的亲商、爱商、护商的环境和氛围。由纪检监察部门公布投诉和举报。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和吃、拿、卡、要的行为,可直接向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先下岗停职,再依法依纪处理。第31条对于特别重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根据项目投资建设方的申请,经区政府研究,可以提供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八章附则

第32条在执行本优惠政策过程中,如遇国家和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出台有关政策,我区将按国家和上级政府最优惠的政策条款执行。

第33条本优惠政策由集宁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正在享受区政府以前出台的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到期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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