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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镇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为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各地客商来丰镇投资兴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凡在我市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各类工业、商贸、物流、社会公益事业、农牧业产业化以及旧城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均适用本优惠政策。

现有企业的技改、扩建项目,新增效益部分享受本优惠政策,但仍属于原投资计划的分期建设项目不包括在内。除旧城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适用本优惠政策的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其中,工业、商贸、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一般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农牧业产业化加工项目一般应达到500万元以上,社会公益事业和旧城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条项目投资主体不限地区,但必须在丰镇市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参加当地社会统筹。

第四条适用本优惠政策的项目必须有明确的投资规模、建设期限和发展目标。项目供地面积须按照上级规定的投资强度和实际需要确定。其中,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一般应达到80万元/亩以上。商贸、物流项目一般应达到40万元/亩以上。旧城危旧房改造项目按城市规划执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农牧业产业化项目,投资强度一般应达到30万元/亩以上;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对投资强度不做硬性要求,但必须符合发展实际。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条项目建设用地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土地政策规定的程序,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限分别为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

社会公益事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可以采取租用、合作、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

第六条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招标、拍卖、挂牌价缴纳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农牧业产业化项目,按照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项目必须按照投资计划,如期开工建设,如期达到规模进度,如期达产达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依规处理:

(一)违反国家、自治区关于闲置土地管理的规定,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

(二)项目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后,超过2年没有投入建设,也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项目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后,虽已投入建设,但由于投资方自身原因,中途停止建设超过2年,也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旧城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土地闲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八条项目投资方不得私自改变土地性质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如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确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报市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改变土地性质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享受的予以追缴或收取经济补偿。

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后的新上项目,仍然符合本招商引资政策,则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决定新上项目是否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九条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精神,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投资建设危旧房改造项目,其营业税按房屋销售额的5%征缴,对回迁房同等面积部分按成本价计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免征。

第十一条投资建设工业、商贸、物流、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除集中供热外,免收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如需接入集中供暖的,入网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视项目情况予以减免。其中,投资建设危旧房改造项目不具备建设地下人防设施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5元/平方米收取。

第十三条投资建设工业、商贸、物流、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免收建筑土(垃圾)处置费;投资建设危旧房改造项目,建筑土(垃圾)处置费旧城区按2元/立方米收取,其它区域按5元/立方米收取。

第十四条适用本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行政事业地方性收费全部免收,经营性收费均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投资建设工业、商贸、物流项目且入驻园区的,由市政府配套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三通一平”。

第十六条市财政设立专项奖励基金,专门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适用本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开工建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拨付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奖励资金。具体标准为:该项目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剔除征地补偿和土地审批费以及上级分成后的地方留成部分。无偿划拨土地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为鼓励企业进行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对适用本优惠政策的新开工项目,自实现税收当年起,由市财政按照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后两年50%的时限及标准奖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九条适用本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如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除可以享受第十八条的奖励外,市财政还将按照企业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50%,前三年土地使用税50%的标准给予奖励,用于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条投资建设旧城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企业,就该项目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税务部门征缴费用后,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区内公共设施的配套。

危旧房改造项目新建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建安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开发企业。

第二十一条凡积极开展招商引资,促成项目落地开工的直接引进人员,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后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国家政策性投资项目除外。分期建设的项目,一期工程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二期工程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三期工程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且分期建设期限最多计算三年,超过三年的不予奖励。

招商引资项目在达到本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条件后,直接引进人员需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应材料,经相关中介机构验资评估,由市工业、商务、建设、审计、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奖励。但负有招商引资责任的市直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建设方须按要求提供审核所需的图文资料,由丰镇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一厅式”办公受理,“一条龙”服务办结。

第二十三条适用本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市级领导联系、部门跟踪管理、专人专项服务的工作机制。每个重点项目明确一名市级领导、一套服务班子,协调关系,跟踪进度,帮助解决具体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帮助办理公司登记注册、立项审批、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并负责组织对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验收以及政策兑现。

第二十四条对投资企业的主管人员,如本人在户籍转移、子女入学等方面提出申请的,公安、教育等有关单位要给予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部门严禁对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和吃、拿、卡、要的行为,企业可直接向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一经查实,依法依纪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招商引资企业和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依规处理:

(一)随意缩小投资规模的,视其情节,收回已给予的部分优惠或奖励,并追缴相应的费用。如缩小投资规模后,达不到享受本优惠政策条件的,全部收回已给予的优惠或奖励,并追缴相应的费用。

(二)未经项目审批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政策并追缴各项费用。

(三)对于项目建成后未投入生产就变卖出售,或其他套取优惠政策的投机行为,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政策并追缴各项费用。

(四)对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资金优惠及奖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特别重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及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由市政府研究具体的优惠措施。

第二十九条本优惠政策由丰镇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正在享受市政府以前出台的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到期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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