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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9

为了进一步扩大凉城县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加速凉城县经济发展,根据区盟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摘要)。

第一条:凡来我县境内投资的国内外投资企业,单位和个人,使用我县国有土地,经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交纳人土地使用费后,可取得土地使用权,种类土地使用出让的最长年限为70年。在出让年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投资、股份及用于其他合作的经营活动。

第二条:国内外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至开业三年内内免缴土地使用费。投资额在50万美元或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从开业年度起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

第三条:凡在我县境内开发旅游资源的国内外投资者,经旅游部门批准后可以划拨出让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减免土地占用费,同时减收40%的城镇市镇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国内外投资者兴办企业所需水、电和通讯设施等,按需要伏先供应,在计价方面,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提供最大优惠。

第五条:国内外投资者投资所办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中,一律给予国家税法规定的权限内最大限度的减免税优惠待遇。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内联企业在履地法定税费交纳义务之外,不负担蓁一切收费。

第七条:凡来我县投资的国内外投资者,我县将在注册登记、程序审批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并简化办事程序,对其所办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做主其生产经营充分的自主权和政党的营业秩序。

第八条:对引进资金、项目有贡献的县内外单位和个人可按引资数额及项目规模大小,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以凉党发(1995)26号文件号文件为据。

第九条:本优惠政策未尽之外,参照执行区盟优惠政策,并结合本县实际,在实际洽谈中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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